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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家公司争抢公司债头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southmoney.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收藏


  《试点办法》很快定稿;试点阶段发债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5亿

  证券时报 记者 肖渔

  本报讯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告一段落。据了解,在汇总业内反馈并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后,《试点办法》将会很快面世,并有望在下月上旬正式开始实施。在试点阶段,发债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预计将被限制在15亿以上。截至目前,已经有十余家公司正在积极争取上报方案,力争拔得上市公司发债头筹。

  据了解,在试点初期对发债公司的资质规模做出适当限制,也是为了达到和证监会此前提出的“初期要求严格一点,起点高一点”的思路相一致。今年4月下旬,在上证所主办的“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曾表示,“通过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市场化试点,在起步过程中逐步地积累经验,解决配套措施问题。”。在具体规模上,记者获悉,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将是发债公司的最低门槛。

  实际上,按照征求意见稿“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的规定,即便是净资产15亿的公司,按照40%的比例,发债规模最多也不过6个亿,而小型公司发债的规模算下来就更小。因此,在试点阶段,大公司将先行一步,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提高试点效率;待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通过发行担保债券等信用提升方式,让更多的中小公司逐步跟进。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有投行人士建议,《试点办法》出台后应该再行颁发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以对募集资金用途、询价办法等给出一些指导性的规范,让投行在进行该业务过程中,能有一个明确的操作依据。对此,业内专家指出,《试点办法》颁布之后不会再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为《试点办法》充分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强调市场化的思路,其中三大核心要素就是:不再限定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以往的强制发债担保的同时,要求强制评级;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一起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秉承这一原则,今后的公司债的发行,无论是发行决策、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都要充分放权给市场来自主做出决策,充分尊重并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因此,公司债市场化发行制度框架已基本明确,没必要再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试点办法》一旦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发债就可以步入操作阶段。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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