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市场好转并走向火热时,信息便能以最短距离最快时间转换成金钱,内幕交易随之比前几年更多地孳生。
如果说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的大恶,那么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市场的最恶。“有证券交易的地方,就有内幕交易”,但是,“假如游戏规则容许某人在牌上作记号,那么还有谁愿意继续玩这种游戏呢?”证监会内部人士表示。
据悉,今年3月份证监会在内部试行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下称“<认定指引(草案)>”)。记者通过知情人士了解到,这份指引的组织形成,可以追溯到2004年。
“不比任何国家落后” 内幕交易“认定难”、“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执法工作,2004年3月,证监会启动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研究,两项研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课题组和深交所课题组承担。
2005年,证券
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将两个认定标准的研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
据介绍,课题组先后分四个步骤开展工作:进行国别和地区的纵向比较研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对我国的立法和执法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纵向比较研究和横向专项研究的成果,提出完善的若干建议;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起草认定标准草案。
课题组对美国、英国、香港等六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工作于2005年基本完成,形成了百余万字的研究报告和翻译资料。
2006年6月,完成<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草案的初稿后,经过反复讨论,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认定指引(草案)>。
“在这个领域,我们可以说是不比任何国家落后的。”业内专家认为,没有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认定方面系统地给出一个标准。
“<认定指引(草案)>,实际上给出一种系统的认定标准。通过这些标准,我就能够认定内部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从而也就能确定交易行为是否为内幕交易了。”上述专家说。
填补空白 此前,我国直接制定内幕交易的法规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下简称<办法>)、<刑法>(1997年)和<证券法>(2005年)。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初步确立了惩处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第一,相关规则分布在不同时间颁布的不同的法律中,对一些核心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细微的差异,这些差异会使规则所覆盖的主体和所包含的行为难以界定。
比如<证券法>中规定的“非法获取”与<办法>第13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在概念上不尽相同,前者的外延明显比后者要窄。还有,<办法>将公司的雇员规定在内幕人中,但是<证券法>中却将这个规定删掉了。
第二,一些规定比较机械,简单地执行无法体现设计者的意图。比如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中,如何理解信息的未公开性。
“关于信息的公开,许多国家采用形式与实质综合的标准。一般来说,衡量证券信息是否公开,有两个主要考量因素:一是是否符合规范的公开形式,二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上述专家说。
在英美国家立法看来,纵然在符合公开的形式要件,信息还不一定成为公开信息。只有等到该信息融入市场,被市场吸收和消化后,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公开。
据“有效市场理论”,某项信息一旦被相当数量的投资人知悉,相关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
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信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由此,在英美等国,便引出了前述“市场消化理论”或“融入市场理论”。
该理论的最大贡献为,它为信息公开提供了实质标准。在美国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在认定某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法院要考虑该项信息是否已经被市场予以消化。一般情况下,法院必须考虑“内部人”是否在公司公布了信息后,等待了相当一段时间以使投资人获悉和消化,然后才在市场上交易。
<证券法>对“未公开”的含义和标准未做出规定。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看,中国十分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而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开,法律并不明确。
在一些案件查处的重要方面,我国之前的法律也欠缺相关规定,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查处的困难。
“比如对于抗辩事由,缺乏明确规定。其实,如果规定清楚了哪些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则违法行为本身的认定界限也就划分清楚了。”上述专家说。
<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从其措辞不难看出,如果不是为了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就与内幕交易无关。但<证券法>取消了该规定,因其过于简单、呆板,有可能妨碍其他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开展。
据悉,<认定指引(草案)>中对内幕人的认定做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因此,这个<认定指引(草案)>的出台,被业界称为“填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没有专门的行政处罚认定办法这一空白”。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同时<证券法>和<认定指引(草案)>都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因此,对于身份条件符合这一范围的人,同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即可依法直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证明这些内幕人知悉内幕信息。当然,这些人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并不知悉内幕信息,也是有效的抗辩。
<认定指引(草案)>针对目前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从增强可操作性的角度,对<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对内幕人进行了扩充性解释,从内幕人、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等方面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不构成内幕交易的除外条款。
<认定指引(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内幕人”这一概念,将所有事先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规定在这一章之中。
知情人士透露,针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指引(草案)>补充规定了四类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检视、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2、3类人非常接近内幕信息,且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是出现最多,危害最甚,而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又无法认定的;第4类人主要包括信息生产及披露过程中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秘书、印刷工人或媒体编辑等,<认定指引(草案)>也赋予了这些人抗辩的机会。
<认定指引(草案)>还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这是考虑到虽然这类人不直接接触内幕信息,但由于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较亲近的亲属关系,且往往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内幕信息知情人将信息泄漏给这类人,通过后者进行二级市场的操作即可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已成为内幕信息的惯常模式,因此也应成为打击的重点。”上述专家说。
实际上,<证券法>只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类人,既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任何关系,同时也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如在电梯、餐厅等公共场合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谈论内幕信息,再如拣拾到内幕信息的文件等,这些人就应该属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认定指引(草案)>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行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建议他人买卖或泄漏信息。其中买卖包括以本人名义买卖和以他人名义买卖。
实际上,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了规避法律,大多是以他人名义买卖。如何认定以他人名义买卖,根据我国多年查处证券二级市场案件的经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均非该账户的名义所有人,而是另一个人,后者应认定为该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即实际上的买卖人;二是该交易账户的代理人,他也是实际上买卖该证券的人。
相关新闻: 证券犯罪新风向:股价异动连环套 一个新苗头正在若隐若现。
今年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异动呈现空前,动辄数十个涨停板已不算神话,其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或真或假的信息。
更有甚者,在证监会明确立案稽查的过程中依然顶风涨停,那种“大无畏”的精神让人“叹为观止”,然而在调查中,却没有足够证据认定“操纵市场”这一项罪名。
那么,谁拉的数十个涨停?
信披配合内幕交易 “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前任证券事务代表,后者再泄露给第三方,实际买
股票的人是这个第三方。”知情人士透露,在上述案例中,已经明显构成了内幕交易,但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与内幕消息知情人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很显然,这是一桩很隐蔽的内幕交易,证券事务代表的违规是泄露内幕消息,前任证券事务代表起中介作用,而第三方是最终的内幕交易当事人。
“这里边证券事务代表和中介是否有约定拿什么好处还有待公安部门查证,但到目前为止,证券事务代表并没有构成内幕交易。”上述人士说。
事实上,传统的内幕交易,主要是公司董事、高管等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股票获利,比如高法山内幕交易案。
1999年6月20日,天津市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转让天津国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决议,立达集团董事高法山于1999年6月22日买入津国商
股票2000股。
证监会调查后决定,对高法山处以警告,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3日内售出持有的津国商
股票,若有盈利,予以没收。
这种看起来很“小儿科”的内幕交易手法,在交易所实时在线监控束缚下,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逐渐丧失了施展余地,但各种间接交易的方式越来越多。
“有的是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亲属账户买卖
股票;有的是利用与上市公司接触的机会获取内幕信息;有的是通过非正常手段从公司或内部人获取内幕信息;还有的是利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位稽查人员表示,这些内幕交易的认定都比较困难,因此现在较为“流行”。
在他看来,现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内幕信息刚一形成尚未正式披露,内幕交易就完全配合上了。“甚至有的跟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就在一个桑拿室里面听到这个消息,就去买了
股票。内幕信息保密不严,造成了内幕交易的多样化。”他说。
在他看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在呈现新的违规方式。比如故意泄密、不及时披露、选择性披露等等,而这些为内幕交易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内幕交易的示范性起了作用,披着各种光环的真假“内幕消息”在市场泛滥,据介绍,有的机构事先买入选中的
股票,再发布所谓的研究报告或者投资建议,诱导其他客户或投资人跟风买进,自己从中获利。
市场操纵多样化 与内幕交易相同,市场操纵的手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也发生了变化,形式更加多样化。
“在
股票连续涨停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里面有市场操纵行为。”这是本文开头那个案例。让人费解的是,连拉几十个涨停,还不存在市场操纵吗?
据透露,根据调查结果,相关内幕信息披露没多久,内幕交易的当事人即卖出了
股票,之后的涨停是因为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非理性跟风炒作”。
事实上,大家所熟悉的传统的操纵方式,通常是由“庄家”集中大量资金,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持续买入
股票,先建仓,再拉抬股价,并在高位卖出获利。
“早期的手法都是这样的,中科创业是最典型的,开庭的时候丁福根讲,他拿了两个电话指挥,这边买,那边卖,制造交易量。一般庄家操纵的过程很长,最长的是德隆,前后有6到8年的时间,其他普通的也有两三年时间。”当年参加了中科创业案庭审的一位人士说。
随着交易所的严密监管和稽查及时介入,明显的“庄股”已很难形成,但市场操纵却出现了新的变种,最鲜明的就是操纵的短线化。
“涨停敢死队的操作方式就是这样,这类资金通常选的股票都有一定的技术图形基础,即有一种上升趋势,然后或多或少有一些题材,已经有利好消息而股价异动的
股票是他们最乐于介入的,因为可以短线获利即出。”上述稽查人员说。
这类资金会在集合竞价、尾市阶段频繁地大量挂单、撤单,制造虚假供求的信息,影响开盘价和收盘价,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他第二天就跟着出了,后边有其他的人接盘。
看来,现在不必再像以前的坐庄,要把一个公司的流通股掌控大部分,而只需要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某些信息配合资金就可以操纵股价,比如盛行的“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等。
正如本文开头案例,在证监会的调查中,其违规行为就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甚至没有发现相关合同的虚假,但相关人员据此进行了内幕交易,之后又不断有接盘资金进来,才造成了“越查越涨”的股市怪象。
“还有的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股价;还有的是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股价,从中获利。”上述稽查人员说。
连环套 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盘根错节,相互借力,“默契”地制造一个又一
个股市“奇观”。
一位老稽查人员已经敏感地察觉到了某些端倪: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正在以股价异动为核心,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紧密的连环套,制造出新市场环境下特有的违法违规新特征。
“我们现在在涉及某个案子的时候一般只说股价异动,很少再单独来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因为已经很难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他说。
上述稽查人员介绍了他发现的一种情况,有上市公司为了影响股价,在券商研究员去公司调研时非正式地“顺便”说起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的构想,研究员在其调研报告中即会对该公司未来业绩做相应预测,或者将此信息透露给其他人,获此“内幕消息”的人即会买进或者卖出该股,从而引起股价波动。
实际上,该消息可能是真的,比如上市公司为了高价定向增发;也可能是假的,比如股东为了套现故意推高股价,之后公司会就上述消息作出澄清。
“这是最典型的违规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的联合,当然也有其他原因泄露内幕消息的情况,都会引起股价异动。”上述人员称,股价异动为接下来的市场操纵提供了契机。
以“涨停敢死队”为代表的资金是最适合这种刀口舔血的买卖。
“就是一种所谓的强势理论,他投入非常大的资金,时机差不多了突然就出来。所以经常会出现某只
股票连拉多少个涨停,又突然跌停的情况,这种做法在牛市行情里更容易做一些。”上述人士说。
做这种“营生”的还有私募
基金、散户等其他资金,大量的资金在这过程中不断接力,推波助澜,与违规信披、内幕交易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股价异动连环套。
实际上,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内部人的利益已经市场化,相关各方面就会对股价更为关注。
与此同时,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增强,融资平台更真实,“上市公司都愿意把存量的价值,比如说手中有矿产的、有房地产的,通过证券市场给证券化,而且这种示范性、市场化也得到认可。地方政府也愿意把箱底的好货拿出来放进上市公司。”一位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的公司人士称。
有着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预期,股价上涨顺理成章,有利益,自然就有人去追,信息就是金钱,探听各种内幕信息就成了捷径。
市场规模扩大,投资者交投活跃,股价瞬息万变,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增强,于是,凡涉及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等事项,常常成为市场传闻,有人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有人借消息影响股价。
“在这些行为中,既有内幕交易,也有市场操纵,有人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人非法进行投资咨询。”上述稽查人员说,近一个时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有明显增加趋势。
有人总结:这些错综复杂的案件,发生在具有虚拟特征的资本市场上,发生在电子网络环境之中,表面上不像偷盗抢劫那样直接侵占财物,实质上是通过欺诈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合法利益,损害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危害证券市场运行的基础。如果不严肃查处,加大违法成本和代价,就不能收到警示和震慑效果,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记者获悉,这种交织在一起的连环套形式的新型犯罪正在成为监管层打击的重点。
打赢“持久战” 市场操纵三阶段与短线化趋势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壮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人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资本论>第二十四章中的这段精彩注释深刻揭示了证券市场难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实。
股改以来,曾经风行市场的“恶庄股”逐渐淡化,“传统的老恶庄股基本没有死灰复燃”。但是新市场环境下,市场操纵行为并没有消失,相反,还衍生出了不少新特点、新形式。
与几年前的“坐庄”模式相比,当前的市场操纵行为可以说更加隐蔽、更加具有欺诈性。
“短线化”趋势明显 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明显的“恶庄股”客观上已经很难形成。
股改后,一个公司可流通的筹码实际在不断增加,这个时候一些机构真正要想控制流通盘,拿到足够的筹码是很困难的。加上市场转暖以后,热钱不断的进入市场,操纵者事实上拉抬一只
股票已经不需要拥有超过50%以上的筹码。
因此操纵者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像以前一样长线“坐恶庄”。本报记者了解到,股改以来,证监执法部门并没有发现传统的恶庄股案例。
市场操纵者往往只需要持有不到20%的筹码,就可以顺利达到操纵一只
股票的目的。
据了解,证监执法部门当前正在查处的几个案例中,操纵者持有一只股票的流通盘只有10%左右,但在十几天、二十几天内就把
股票拉升很高。
与此同时,近两年监管部门查处的这些案件中,操纵者拥有的资金远远没有恶庄股时代的操纵者多,对一只
股票的操纵行为最长也就是几个月,短的也就是几天就出来了。
据介绍,目前,短线化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比较突出的表现形式:
第一,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企图通过频繁地挂单、撤单,影响市场价格。
第二,尾市拉盘。这种手法主要是在收盘阶段,短时间内集中买卖,人为影响收盘价,以影响第二天的集合竞价。当然为了影响开盘价,部分操纵者也选择在开盘阶段频繁大量申报买单,以影响开盘价。
第三,抢先交易。通俗地讲是这样,就是一些证券公司或者是咨询机构,或者是中介机构,他会在一些适当的时候,适当的时间利用电子或者是纸介媒体发表评论,预测或者是建议,类似于股评这样的。他发表这个东西,目的就是导致股票上涨或者是下跌,一般都是上涨。股价上涨的过程中,他由于自己对这些
股票已先前建仓,所以能够获得利益。
第四,涨停敢死队。
“恶庄股时代”淡化 股改之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度被称为“恶庄股”时代,“坐庄”行为非常疯狂,其主要表现是:
操纵者往往就是一些实力机构或个人。
“恶庄股”都是特定的股票。这些
股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流通盘相对较小。
第三,“坐庄”时,操纵人大量使用他人账户,隐瞒真实身份。
第四,操纵者对标的
股票都是高度控盘,控盘比例非常高,一般都在60%以上,甚至达到90%或者更多,同时,操纵者的控盘时间也很长。
第五,通过不断的融资,操纵者的资金量巨大,一般有数亿。
几年前,类似的“恶庄股”曾盛行一时,这种操纵模式也被称为一种“可靠”的盈利模式,成为不少证券市场的大机构所热衷使用的手段。
以南方证券为代表的一批知名中介机构最终倒在了“坐庄”的路上。与此同时,正因为“坐庄”行为的猖獗,我国证券市场走入行业低谷,市场成交量急剧萎缩,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越来越少。
随着全流通时代的来临,这种明显的“恶庄股”在目前的市场上已经很难形成。加上,交易所的严密监控和证监稽查力量的及时介入,传统的“恶庄股时代”就此淡化。
警惕新的市场操纵模式 但自有证券市场,就有市场操纵。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顽疾”,市场操纵行为一直为各国证监执法机构所头疼。
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经历了市场初期的“恶庄股”风行后,积累了打击恶劣市场操纵行为的宝贵经验。
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操纵手段的花样翻新,我国证监执法部门必将迎来新的挑战。
由于,当前证券市场还没有
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做空机制,短期内,这种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制造虚假股价信息,拉抬股价,引诱投资者交易从而获利的短线化市场操纵行为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证券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不过,各种做空机制引入后,市场环境将更加复杂,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市场操纵行为将以更加隐蔽的面目出现,一些难以认定的市场新操纵模式需要引起注意。
“目前有些情况,我们正在关注。”上述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未来,证券市场实现全流通后,大股东将是上市公司天然的“庄”,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一些信息来操纵股价显然是要考虑的问题。
除此之外,一些更加隐蔽的可疑的市场操纵行为,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来后,部分操纵者有可能就不是仅仅只把
股票拉高这么简单。由于有了做空机制,很可能一边是在
期货市场上卖空,另一边是在现货市场上做多,等做多到一定的价位,然后再利用各种手段将股价打低。”一位私募操盘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监管层来说,如果在此过程中,没有相应对策,即使发现这种操纵模式,也是很难制止这种新操纵行为的。
“三位一体”证券执法体制全解密 证券市场上,一个案件一旦成为大案,损失就已经无法挽回,因此,在案发初期就及时制止、防止事态恶化,将损失降到最低,是证券执法部门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
稽查部门在推行非正式调查机制取得良好效果后,按照“三及时”原则,进一步形成了“三位一体”、协同作战的执法体制。
这一体制中,稽查部门的作用类似于电脑中的CPU(中央处理器),统一协调监管资源,使办案程序与环节缩短,执法效率明显提高。
交易所:执法“雷达” 交易所是“三位一体”执法体系中的“雷达”,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等各类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两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非常发达,投资者的所有操作都是暴露在交易所监控系统里面的。因此,投资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有熟悉交易所监控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
一些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操纵时,设计了一些自以为严密的操纵手法,但是实际上都逃不过交易所的法眼。
据悉,在已经结案的一个市场操纵案中,该投资者开盘时准备卖出手中持有的股票,但是因为当天成交量很少,交易不活跃,因此
股票交易不成功,然后这位投资者就在买入位置频繁挂大单并撤单,目的就是制造虚假的需求信息引诱跟风的投资者。
基实,这纯粹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因为这些操作完全是在交易所的严密监控之下,交易所系统在出现异常交易的时候,会自动报警。
基于这样先进的系统,交易所建立了快速反应的报告机制,对于重大的涉嫌违规行为,当日发生、当日上报,及时将监控中发现的重大异常上报稽查部门,为证监会的查处提供了线索和依据,便于快速查处和及时化解风险。
稽查系统:合纵连横 除了交易所外,“三位一体”的另两环节分别是稽查局和36个证监局的稽查处。
在这一体制中,关键是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据悉,稽查系统在查处案件中已经形成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统一作战模式,主要包括联合办案模式和个案负责制两种。
联合办案主要针对大案要案或者复杂案件。该模式包括稽查系统内资源的统一调配,也包括跨业务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办案。
“查处德隆案时,因为案件涉及的范围太广,时间跨度太长,因此,整个稽查系统都被调动起来,联合调查。”管理层一人士说,跨部门合作办案方面,稽查部门和交易所之间的联合办案最为常见。
个案负责制则是针对一些内幕交易案或者并不是太复杂的案件,由两个主要经办人负责,如果需要其他资源的配合,可以申请协助调查。
“一个案件有可能既涉及虚假陈述也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协助调查就是让人帮忙协助调查一些案件的部分资料或者某些方面的情况。”上述人士说,该负责人要对案子负责到底,直至出结案报告。
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证券执法而言,速度意味着更高的效率,而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花样翻新也迫使执法部门要有更快的反应速度和更强的执行力。
今年5月以来,为打击市场上逐渐增多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以三位一体为核心,证监会稽查局、市场部、上市部和交易所建立了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减少了办案程序的环节。
据悉,在该机制出台前,交易所先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到证监会市场监管后,经过初步分析,觉得需要立案的,再报给稽查局,稽查局判断是否立案,这才可能进入立案环节。
按照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交易所发现股价异动等情况后,会同时报给市场部和稽查局,两个部门对于这一异动会进行协商,同时稽查局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进行非正式调查。
“从稽查部门被动接受案件改为主动出击再到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围绕的核心就是如何提高办案效率。”上述管理层人士说。
实际上,股改后的
股票全流通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手段等发生了新变化,是促使快速反应机制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是股价异动的多样化。在股改前,庄股的操作模式大多是与上市公司配合出消息,大量买入某只
股票,通过控制大部分的流通筹码从而控制股价。现如今,这种形式已不多见,却出现了各种新型的违规。
内幕交易就是一个问题多发区。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某上市公司在签订大单后,直到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出公告,中间就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内幕交易。此外,保密措施不到位或者保密意识不强也会成为出现内幕交易的原因。
现在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等重大信息不是上市公司单方面可以保密的,知情人相对较多,如果有人把这些信息透露出去,就成为进行内幕交易的重要信息来源,然后一下就会成为市场上炒作的热点。而发达的网络以及各种技术手段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就可以把这种行为对市场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上述管理层人士说,还有借助虚假消息操纵股价的。
根据他的经验,一个常见做法是首先自己买入
股票,然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渠道,发布虚假信息,等到股价被炒高后就撤退。
这种方式隐秘性更强,而且操纵者资金量并不是很大,进入和撤退都很迅速,这与老庄家时代完全不同,那时候账户之间常常是有关联的,有迹可循,这种新型的内幕交易排查的难度就非常大,需要交易所的严密监控与其他部门的快速配合。
新型违规的特点是传播面广,容易引起股价异动,而违规人员隐藏很深,证据容易销毁,例如通过网站开展非法投资咨询业务,如果知道自己已经被盯上,则有可能会删除所有网络信息,线索就有可能从此就断了。
正因为查处的难度较大,非法咨询、市场操纵等行为非常猖獗,甚至稽查人员也会接到一些开展非法业务的机构的荐股电话,因此,速度是否够快决定了稽查部门是否能够对违法违规分子进行查处,从而对违法分子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解剖证券执法“生产线” 杭萧钢构案、带头大哥案……恶性违法违规案件被证券监管部门铁腕查处后,必给予市场以威慑与警示。然而,这个查处证券违法违规的“流程”,在外界看来,却是神秘而威严的。
多位熟悉内情的专家证实,在证券执法系统,已形成一条“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生产线”。
其中,前端涉及交易所、证监会稽查局和业务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等,后端涉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等。各部门分工不同、职责不同,工作时互相协调、配合,从而实现对证券违法违规的立体监控、调查、处置。
大体说,交易所负责一线监管、自律监察,派出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稽查系统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委员会提交审理、行政处罚意见——这是证券执法“生产线”在证监会内部的流程。若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则由证监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刑事问责程序,至此,行政与刑事方得紧密配合。
这条“生产线”在保证证券执法效率的同时,更加强了对执法质量的控制。通过证监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制衡,保证经过生产线的“产品”达到合格要求。
“原料采购”:案源输入 生产是需要原材料的,证券执法“生产线”的原料,即案源,来自各种渠道,大体可分证监系统内部和外部两个渠道。
“最主要的是内部渠道,包括交易所、各业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或稽查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线索。”接近管理层的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对二级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时在线监控,出现异常状况时,其监控系统就会报警。
比如有股价异动,则导致异动的
股票账户将会直接受到监控;若上市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信息内幕人及关联人在信息敏感期内有交易行为,亦会受到监控。
“这套交易监控系统,在全球亦属先进,也是最直接的案源。”上述人士表示。
根据“警报”的严重程度,违规行为属交易所职能内的,由交易所直接处理;超越交易所职能的,“警报”将直接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比如,发现有券商利用借壳搞内幕交易,相关资料会分报稽查局和机构监管部。”知情人士介绍。
与此同时,证监会各业务监管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都会发现各种问题,这类问题基本线索比较清晰,为“生产线”提供了常规“原料”。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这一块,过去主要是依靠日常业务监管部门包括派出机构,他们发现问题提出立案,稽查部门核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正式立案。”上述管理层人士说,而随着各种信息渠道的发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花样翻新,稽查部门逐步规范流程,加强了主动出击。
2005年证监会开始在上市部试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则是日常“主动出击”的监管核心机制之一,其一般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即去核查,若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就会要求立案。
据悉,稽查部门尤其是其负责立案的处室,每天浏览报纸、网络等媒体信息,注意投资者的动向及关注的热点,如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媒体进行不规范的信息披露,是否有定向增发、重组、借壳上市等等容易引起股价波动的信息报道,进行全面搜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带头大哥777就是这么发现的,5月21日电视上报道说他的点击率超过了演艺人士徐静蕾,当时就觉得有点疑问,一个投资咨询的博客,在没有咨询资格的情况下,怎么会有这么高的点击率?经在网上查询,发现该博客涉嫌违法违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天,稽查部门就对其开始立案调查了。”一位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告诉记者,媒体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案件来源。
与此同时,证监会网站上也接受到证券违法违规方面的投诉,而举报也是重要的案源之一。
“深加工”:调查+复核 案源一来,稽查部门的“CPU(中央处理器)”功能随即开始运转。
据悉,稽查部门确立了非常明确的办案流程图,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复核和移送每一个过程,同时,制定了有关案件办理的各种规范格式、制度等,以保证处罚的一致性。
根据办案流程,来自各方面的违法违规的线索,通常是先到稽查部门的立案处,由该处先分析线索,做出基本判断,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分别处理。
其一,若事情较小,会转由证监会相关部门电话提醒监管对象,注意行为的合规性,或约见监管对象,进行当面提醒。
其二,若涉嫌违法违规,将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非正式调查一般交由派出机构进行,但如果案子比较大就直接由稽查局的大案要案处直接负责。根据非正式调查结果,如果发现问题不严重,一般会采用日常监管措施予以化解,调查行为随之终结;若确有违法违规的证据,则进入正式立案调查程序。
需要慎重的是,一旦立案即进入了正式的执法体系,就好比上了“发条”,必须走完“立案-调查-审理-处罚”整个流程,没有充分理由,任何人都不得阻断这一“业务链”。
“调查”工作,是证券执法生产线的“深加工”环节。通过调查取证,认清案情并予以定性。
此前证券执法架构中,稽查系统包括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约50人左右;加上派出机构中的9个大区稽查局和36个稽查处,全系统共约300人,负责所有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工作。
“近一阶段,稽查系统运作原则更新为‘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知情人士透露,新体制确立前,在集中接收案源后,一般案件由稽查一局交派出机构调查,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交稽查二局,其他重大案件交稽查一局的大案要案处,随即进入“艰苦卓绝”的调查阶段。
调查工作结束后,所有案件并不直接转给审理部门,而是交由稽查局内部的复核处进行内部复审。复核处是负责案件调查质量把关的出口。
“其目的是把一个高质量的‘产品’而不是‘半成品’,交给审理部门。‘高质产品’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并要一一对应,证据链要非常清楚。”一位稽查人员说。
立案复核处人员通过审阅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卷宗,分析立案原因、调查取证过程等,判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准确,如果有疑问则跟调查人员进行沟通,不够清楚的地方由调查人员去修改或补证,之后如果还存在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即上复核会讨论。
复核会要求稽查局的所有人员都参加,在会上,复核人员会站在调查人员及协调人员的对立面上,对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质疑,调查人员及协调人员要予以充分解释,复核人员对双方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对法律适用和处罚尺度等予以分析,最终做出自己的判断。
“如果在复核会上还有不一致的意见,就举手表决。”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说,调查部门一定要尽量生产合格的“产品”,否则会影响审理的效率。
此外,关于法规的运用、处罚的尺度,也可参照同类案件的处理记录,参会人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生产线”流程至此将有两个出口:一是,若当事人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继续未竟之工作;二是,若须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交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如果审理认为涉嫌犯罪的,还会将案件转交司法机关。
“产品出厂”:处罚+移送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是对稽查“产品”的“定级”阶段。
据悉,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委员由从事监管工作多年、有良好专业
知识背景的资深监管人员专职担任,目前的常规设置里是9个主审委员,再分别每人有一个助手,共18个人。
“在重大的会计、法律问题上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一些客观的意见。”知情人士说。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被处罚人若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的7天之内要求听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听证结束后进行合议,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合议庭”,判断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是否采信,原来要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如果需要调整处罚结论,将合议如何修改处罚决定,改的理由要充分;如果认定准确,则维持原判,出具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
流程到此并未终结,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由证监会法律部的行政复议部门具体负责,该部门有权对行政处罚结果提出异议。而如果复议结果还是维持原判且当事人仍不服判决,则可以到法院起诉证监会,也可到国务院申请行政终局裁决。
“科龙案当事人顾雏军就是经历了这一系列的流程,证监会行政处罚后,顾选择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终局裁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证明证监会的执法产品是经得起检验的。”一位稽查人员颇为自信地说,事实上,只有极少数案子会走完这全部的流程,大部分在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后即告终结。
至此,行政执法流程全部结束。
“再加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即进入司法程序。直接负责的是公安部派驻在证监会内办公的证券犯罪侦查局。
证券犯罪侦查局要按照其工作流程,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管辖规定组织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按照规定退回移送机关处理。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公诉条件的,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整个证券执法的“生产线”即告收官。
上交所:加强全面一线监管 七项措施严厉出击 对于上交所来说,2007年是加强全面一线监管的一年。
“总的来说,我们的监管方针是‘突破问题、明确导向、注重效果和形成威慑’,将市场操控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力争达到既能警示违规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又可避免造成过度的市场波动,从而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推动的效果。”上交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七项措施严厉出击 针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异常交易事件,上交所市场监察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七种措施进行处理”。
据介绍,如果出现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管理不规范或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异常交易发生,上交所将给予营业部电话口头提醒或者警示,要求营业部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操作程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如果是客户一般违规行为,则要求营业部提醒或者警示客户。
“如果是
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交易行为存在不规范,我们就会发出书面关注函,让其进行说明。”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投资者的行为违规、多次口头提醒或者警示效果仍然不佳,于是就发出书面警示函警示我们将进一步处罚。”
据统计,从2005年至今年8月底,上交所累计电话口头提醒或警示累计达到898次,发出书面关注函85份,发出书面警示函46份。
“第四项措施是采取联合监管,也就是针对调查中发现有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价格行为的,上交所内市场监察部与上市公司部、会员部之间启动联合监管机制,作进一步调查。”上述人士表示。
通过联合监管,对于发现了异常交易行为较为频繁的营业部和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嫌疑的情况,上交所会根据当时的情况约请会员公司、
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过来谈话。据统计,从2005年至今年8月底,上交所累计约见谈话41次。
而对于已经确认严重影响证券价格、存在操纵行为的
股票账户,上交所将在下发<监管警示函>依然无效的情况下,将采取限制证券交易的措施。
今年4月18日,针对杭萧钢构案中的炒作现象,上交所对于东方证券宝庆路营业部某证券账户
股票交易权限予以限制;8月15日,因为炒作招行认沽权证,深圳振华路第二营业部的某账户同样被上交所限制
权证交易。
据上交所人士透露,目前对于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累计达到4次,共涉及账户6个。
最后一种措施是报请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理。
“这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一般来说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比较明显的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行为的线索,或经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我们会做专题分析报告上报证监会建议立案调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去年上交所报请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理事件达到48件,今年1-8月份更是高达55件。
加强信批和监管股价异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向是交易所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
上交所监察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信批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其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最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如果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交易所就会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交易所问询或者按要求公告,可以以交易所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而对于上市公司违法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者违规相关承诺,出现信批违规情形,交易所可以针对情节的轻重作出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两种惩戒方式。此外,交易所还可以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采取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措施。
今年9月1日,上交所出台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通知>做了以下三种补充规定:
一是针对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是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第三点是针对ST股票、*ST股票和S股三类股票,如果该类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则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另外,我们在2006年5月第三次修改的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予以重点监控的13种异常交易行为。“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出现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上交所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预警指标发现异常交易行为,进而实施相关监管行为。
事实上,记者留意到,在今年下半年,上交所出现几只
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现象。9月20日中午百利电气(600468。SH)突然宣布因为”实际控制人正讨论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事项“下午临时停牌,12月17日,公司推出定向增发方案;另一家交易了半天因为定向增发在12月10日下午临时停牌的小商品城(600415。SH)至今尚未复牌。
据记者了解,今年12月,一家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正是因为停牌前股价异动涉嫌内幕交易目前重组方案被迫推迟。
”对于我们来说,发现了问题之后,我们会及时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一些违规情况,这样既可以及时将一些可能违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又为证监会及时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提供了准确的线索和翔实的数据支持。“上述交易所人士表示。
严控信息披露 深交所堵截违规源头 随着牛市行情的深化,信息披露不合规、不规范成为滋生违规行为的一个重要源头。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大市的回转,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频繁发生。股价异动的背后往往隐含着重大事件和题材的预期,二级市场波动与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交错联动越来越紧密和复杂。”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因此,对于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形势逼人。
多手段强化主板监管 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行为,深交所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对违规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及公开谴责等监管手段。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今年以来,深交所按照证监会“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手段。
除了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外,深交所还对股价进行严密的监控,并且迅速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及时公告、停牌等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系列数据显示深交所对于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整治的决心。
今年以来,深交所主板针对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情形,向有关公司发出关注函、问询函等222份。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126份,并联合约见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37家。
今年以来,主板上市公司针对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发布公告868家次,其中经公告证实确有重大事项的不到60家次。上市公司针对市场传闻发布澄清公告165家次,其中经公告确有其事的40家次左右。
今年以来,深交所因主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对公司
股票实施停牌273次,因主板公司出现市场有关重大信息传闻而停牌105次,因其他不能及时刊登公告或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实施停牌107次。
针对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深交所主板今年以来共发出监管函105份、关注函370份、问询函44份。约见上市公司谈话32家次。对违规的11家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涉及相关人员43人。对10家严重违规的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涉及相关个人67人。
四方式监控中小板公司 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是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的要求。为了使上市公司更好地进行信息披露,在总结了中小板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后,深交所今年以来制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指引,完善临时公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备忘录,并督促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度的完善只是整个监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过程中监控同样是一个防范于未然的重要手段。
审核上市公司公告、关注公共媒体的传闻、公司股价异动都是发现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问题的主要渠道。
深交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至9月18日,深交所共审核了中小板公司2136份公告,其中定期报告377份,临时报告1759份。根据公告审核情况,及时要求上市公司刊登定期报告补充、更正公告31份,刊登临时报告补充、更正公告28份。
“在临时报告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不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全面充分,同时还关注公司股价是否出现异动,
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关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信息提前泄漏、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等涉嫌违规行为。”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关注媒体传闻也是深交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
“监管人员每日浏览公共媒体上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关注是否存在非公开重大信息。如公共媒体出现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监管人员将及时与公司联系,了解相关信息,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
股票采取临时停牌措施。” 上述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深交所会视情节轻重,及时采取发出监管函件、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的数据显示,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深交所今年以来共发出监管函23份、关注函40份、问询函52份。约见上市公司谈话24家次。对违规的8家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涉及相关人员47人。对1家严重违规的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涉及相关个人1人。
信息披露违规常常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异动,因此,“深交所落实了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与市场监控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以实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深交所针对中小板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情形,向有关公司发出关注函、问询函等31份。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8份,并联合约见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9家。
今年以来,深交所因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3次,因中小板公司出现市场有关重大信息传闻而停牌31次。出现股价异动后,深交所会及时了解股价异动原因,包括询问或者约见公司董事长等关键人员、了解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查阅公共媒体是否出现关于公司的传闻,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
股票采取临时停牌措施,以及要求公司及时发布公告。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对上市公司关联人员买卖
股票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也能够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们一直有督促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买卖
股票时点和数量的监控,防止相关人员利用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多管齐下 深交所“围剿”违规账户 不规范开立的账户常常成为违规行为的掩体,因此也是令监管部门感到头疼的难题。但是,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一系列措施出台后,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不规范账户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
近年来,深交所多管齐下,通过对证券公司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实施网上报备与实时监控;对投资者开立的不规范账户进行清理;明确券商在账户监管中的责任等方式,对违规账户进行“围剿”,在账户监管方面业取得丰硕成果。
强化账户监控 对证券账户的基本管理包括开户、销户、账户股份查询等,这些主要由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而交易所则对证券账户参与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过去,证券公司存在以非实名账户、机构以个人账户从事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诸多问题。
“在综合治理期间,我们配合证监会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点监管,对原有不规范账户全部进行了清理。目前,按照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报备其全部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所将这些账户纳入了实时监控系统,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就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除了证券公司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外,投资者使用的账户中也大量存在开户资料不完整、身份不对应、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不一致等不规范情况。
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投资者必须亲自签署相关协议,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必须对应,过去很多借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就会大量减少了。
“下一阶段,深交所将切实加强对证券账户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防范再有人利用不合规账户进行违规交易,同时,对监控和调查中发现的新的不合格账户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确保账户规范实施工作稳步推进。”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督促券商 此外,深交所在建立内部监管体系的同时,交易所也充分意识到,仅仅依靠自身的监管手段,难以达到全面规范市场运作的目的,券商应当在加强客户管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因此,深交所近期发布了<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承担管理职责,规定了券商对客户的一般风险提示、特殊风险提示、违规风险提示及投资咨询风险提示等义务,特别要求券商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发生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中止委托代理关系。
<指引>将券商承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具体明确为:第一,券商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专岗负责客户交易合规管理,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与客户情况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设置交易监控系统对交易所提供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实施重点监控,对多次发生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应当及时提醒并要求客户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交易所;第二,券商应建立监管协助制度,制定相应流程,明确具体负责及联络人员,配合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特别要求券商及其营业部在收到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时,应当及时向客户传达,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近期,我们将对券商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到对券商的专业评价,对未按<指引>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券商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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