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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股份:投资国债巨亏 原财务主管于德政被控4项罪名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www.southmoney.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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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多没处花,于是委托券商“购买国债”;仅凭券商一纸财务报表就放心地将4亿多元存入券商;为在年报中隐瞒事实而“调账”,事发后销毁原始凭证……

  莱钢股份(600102.SH)原财务主管于德政委托昆仑证券购买国债造成巨额亏损一案,昨日在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德政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国有企业人员失职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4项罪名。

  钱多没处花

  “2003年下半年的时候,莱钢股份账面上有10多亿元的承兑汇票,闲置在那里是一种浪费,进行投资可以为莱钢股份创收。”谈到事件初衷,于德政昨日在庭上(下同)如此供述。

  于德政说,这是一家银行的朋友在一起吃饭时为其出的主意。很快,由于德政领衔的莱钢股份财务处拟定了一份《挖掘财务资源致力创收的建议》,经莱钢股份相关会议研究、当时的总经理同意后,交由莱钢股份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当时决定拿出这10多个亿中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进行投资。”于德政说,“最后选择的是昆仑证券。”

  在选择昆仑证券之前,于德政曾到昆仑证券进行考察,拿回一张昆仑证券的财务报表。就是根据这张财务报表,于德政建立起对昆仑证券的信任,将4亿多元承兑汇票由昆仑证券付贴息利息后存入莱钢股份在昆仑证券开设的账户中。

  根据莱钢股份的公告,2003年10月、11月存入昆仑证券4.04亿元,昆仑证券2004年仅归还2亿元。
  直到昨日,于德政还认为此投资十分安全。他说,资金存入的是保证金账户,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证券公司倒闭了,保证金还是要还的。

  于德政称,有关部门不应该将此笔资金作为委托理财处理,而应该作为保证金。但他也承认,即使作为保证金,最后为损失埋单的也将是国家。

  于德政当时以公司名义和昆仑证券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果半年内该笔资金未作投资,则享受2%的利息。事实上,原定投资国债的这笔资金最后没有购买国债,于德政解释称“因为当时国债的行情掉头向下”。

  莱钢股份交给昆仑证券的是承兑汇票,昆仑证券为之付出4%的贴息利息,上述2%的利息当时也预付给了莱钢股份,昆仑证券为此付出2400万元。这已经是很明显的融资行为。

  莱钢股份的这笔资金最终被昆仑证券挪用,莱钢股份4亿多元的资金仅收回2亿元。

  为出年报做假账

  4亿多元收回一半,另一半没有着落,面临2003年年报制订压力,于德政想出“调账”即把账面做平的主意。

  于德政说,收回的2亿元在年报上好交代,因为出去的是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换回现金,这没有问题。问题是其余的2亿元在年报上是不能说明做了此项投资的。政策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于德政是这样“调账”的:将1.9亿元“打入”莱钢股份旗下的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款列入成本,而当时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决算已经进行完。这笔所谓的“调账”是重新制作工程决算。

  “也就是进行一下账面调整,并没有真正付给建安公司钱。”于德政如此供述。

  即使做了这样的处理,于德政仍然认为“不保险”。在2004年昆仑证券归还2亿元之后,于德政曾到昆仑证券讨要剩下款项。称“当时就觉得剩下的钱不好要了”的于德政,将这笔资金最终转到金桥物流公司的账上,由这家所谓的民营公司与昆仑证券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是为了保全上市公司的面子。”于德政说。

  去年3月,于德政手下田某因挪用公款3000万元用于非法个人目的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田某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带走的当晚,于德政派人将田某办公室账本收走。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于德政后来将有关投资昆仑证券和后来将账目转移到金桥物流的原始凭证烧毁。

  神秘的“金桥物流”

  金桥物流又是家什么公司?于德政说,这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前后,由莱钢股份控股或参股的3家公司“出资”设立,目的是为解决莱钢股份和鲁银投资(600784.SH)之间的关联交易,完全由莱钢股份财务部门操作。

  莱钢股份母公司莱芜钢铁集团公司持有鲁银投资14.52%的股份,是其第一大股东。

  “鲁银投资把钱给金桥物流,金桥物流再给莱钢股份,每年都有十几二十几亿的资金流动。”于德政说。

  这些资金以何种名义进出?为什么在两家上市公司之间进出?这些问题现在尚不清楚。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金桥物流的设立是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于德政说,直接交易风险太大。

  据于德政交代,当初虽然名义上是3家公司“出资”设立了金桥物流,但其实3家都没有出钱,是由莱钢股份出资5000万元注册的。后来,莱钢股份又分两次将5000万元出资抽走。

  在莱钢股份抽资之后,金桥物流又“吸收了一批社会资金”,包括于德政在内的9名莱钢股份财务部门人员涉身其中,而这9名人员都通过贷款出资。于德政称,他个人贷款110万元(实际在金桥物流105万元),其余8名人员分别贷款20万元。贷款时间为2004年7月,期限为1年。

  贷款到期后,金桥物流替这9人偿还了银行贷款。按于德政的说法是“股份回购”,也就是这9人不再是金桥物流的股东。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直到去年案发,于德政也未办理解除股东身份手续。金桥物流正如于德政所说,成了一家民营公司。

  就在贷款的那一年,金桥物流分了两次红。于德政说一共分了25%。而另一名被告在庭审中承认,经过两次分红,他的20万元入股分得8万多元,同时还获得股权奖励,由20万股变成3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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