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8

中证报:市场监管可以引入“有罪推定”原则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 收藏

    在日前召开的华海药业股东大会上,两大股东爆发正面冲突。股东大会上董事长陈保华无疑是大赢家,但周明华似乎也料到会是这样的结局,因此早已埋下伏笔:揭露陈保华违规买股。据媒体报道,浙江省证监局将直接过问华海药业董事长违规买股事件。我想,如果华海药业董事长违规买股行为属实,只要监管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取证等工作与其他一些证券案件的查处难度相比,显然会容易很多。

  国内相关法规规定,在对证券案件的查处中,取证责任属于监管机关一方。而证券市场,特别是在股票交易活动中,由于一些违规行为(例如内幕交易)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有时即使监管机关认为有些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违规嫌疑,但最后也因苦于不能取证或取证难度大,不得不放弃查处。而这,也许可能就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意思的是,即便是在刑事案件中实行“无罪推定”的美国,在股票市场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原则,即只要美国证交会认为某项交易存在违规嫌疑,那当事人就有法定义务就自己的交易行为举证,并作出具备足够可信度与合理性的解释,否则,监管机关就可按法定程序作出违规认定(推定),并予以处罚。所以,我想,如果国内也能对证券市场的举证责任作一些改变,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以及市场交易的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其实,从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角度来讲,只有当某种制度在市场产生相应的正向预期时,这一制度才可以说具备了一定的有效性。就现行的有关证券案件查处的规定来说,倘若现行的规定在市场被认为会导致大多数违规行为不被发现和查处,即如果违法行为的制度风险成本相当低,那么,受如此预期的影响,行为人就可能会在利益驱使下作出违规的选择。所以,市场本身的规范水平,不仅与交易行为人素质有关,同时与制度本身是否能产生相应的预期,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产生影响,同样关系重大。

  所以,笔者认为,在国内资本市场转型时期,不妨对一些已被发达国家市场证明有效的监管规定进行适时适度的借鉴,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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