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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作者:个股档案    文章来源:南方财富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收藏

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东承诺
利达厂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新和公司、盛隆公司、郑桂花女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郑桂花女士持股在前项规定期限届满后,还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非流通股东履行其上述承诺义务,公司督促非流通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登记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手续,直至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3、承诺事项的实现方式
公司非流通股东以上承诺均可通过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技术手段得以保证履行,或得以阻断违反该承诺性质事项的履行。同时,保荐机构将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对公司非流通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4、承诺事项的担保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对各项承诺具备完全的履约能力,不需要进行担保。
5、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非流通股东如有违反,流通股东可依法要求其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6、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作为承诺人均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许昌县发制品总厂、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郑桂花5家非流通股东提出,上述5家股东共持有公司发起人股9,438.00万股,占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100%,超过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
2、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3、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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