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追加对价安排承诺义务,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将拟向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的630万股龙元建设股份锁定,直至相应承诺期满,以确保履行追加支付
股票承诺。
(三)承诺的履约能力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龙元建设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由于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份进行锁定,承诺人将无法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上述措施从技术上为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提供了保证。因此,承诺人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
(四)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履约风险主要为,如果在改革方案实施前,以及追加对价安排承诺期满前,非流通股股东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存在或出现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将导致对价股份无法向流通股股东进行登记过户,从而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无法顺利完成。
为此,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采取必要措施,对拟作为对价安排的该部分股份进行保护,不对其进行质押、托管,并使其免受任何潜在的诉讼、索赔等影响;不进行其他可能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承诺人违反承诺函规定的承诺义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赖振元先生对于承诺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如果违反流通底价承诺而出售持有的原龙元建设非流通股股份,则赖振元先生承诺以出售
股票价值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龙元建设。
(六)承诺人声明
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否则不向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包括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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