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本公司也提醒投资者,尽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康缘药业的持续发展,但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给康缘药业的盈利和投资价值带来显著的短期利益,投资者应根据康缘药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的意见如下:
(一)保荐意见结论
在康缘药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光大证券认为:康缘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平合理。光大证券同意推荐康缘药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律师为康缘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及贵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有资格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贵公司股权变化的历史沿革清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为合法取得,并无股权纠纷或限制转让之情形;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股权登记日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股份,以此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且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行为属于非流通股股东对其合法权利的一种处置行为,并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改革方案和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贵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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