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利。按公司目前流通股本5400万股计算,即10获得1.3股。考虑到对价方案要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最终确定按照每10股获得3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因此,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总计执行对价股份1620万股。非流通股股东根据持股比例执行对价。
6、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申银万国认为,公司提出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执行3股对价股份的方案高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
股票获得流通权的总价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措施安排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出售原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的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周永康、顾兴男、尤小弟、沈永林、邹水林、沈惠康、浦金龙、朱瑞岐、朱明来、居明华和上海鑫荻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陶国平、夏志良、盛冬生、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达到江南高纤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尽力保证在对价股份过户日其所持股份权利的完整,确保在对价股份过户日,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能过户给流通股股东。
在对价股份过户日,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应解除根据本说明书计算的应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股份数量相对应的股份的质押或其它能主动撤销的限制其股东权利的义务。若因其它原因导致对价股份被限制权利的,应当尽力与主张权利的对方协商,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在对价股份过户日拥有对对价股份完整的权利,确保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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