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最后确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讨论稿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
基金公司将可以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
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非
股票型
基金不得投资
股指期货。
其中,已经运作的“老基金”拟投资股指期货的,须制定股指期货投资方案,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其投资方案应当列明
基金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方式、人员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新发行的“新基金”审批前应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
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
基金公司还应当遵循的规定包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价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
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
债券)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开放式
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
债券;封闭式
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保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总体来看,参与股指
期货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投资,“老
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之后将会改变原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整个
基金市场的产品线体系重新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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