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0

从股指期货规则设计管窥市场监管思路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点击: 收藏

    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准备,从合约设计到规则制定都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希望它稳健起步的愿望和管理思路。

  一、关于合约标的 

  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物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以目前IF0803合约5000点为例,合约价值为5000*300=150万元,如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12%,那么1手IF0803交易保证金即为5000*300*1*12%=18万元,这个门槛对普通散户投资者来说是比较高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推出初期,散户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了解不多,未必能真正理解保证金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强制减仓等制度,容易将股票现货市场的操作方法带到股指期货中,不利于投资风险控制,充分说明了监管层初期以稳定为主的监管思路。 

  二、关于合约种类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四个合约同时挂牌交易,季月是指3、6、9、12月。这种合约交割月以近月份为主、加上远期季月的设置,可以防止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长期偏离。同时最后交易日,也就是交割日定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也有助于避开月末、季末效应等可能引起期现共振的因素。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15:00收市,比股票市场早开盘15分钟,晚收盘15分钟。早开市能帮助现货市场在未开市前建立均衡价格,减低现货市场开市时的波幅;迟收市,有利于在现货市场收市后为投资者提供对冲工具,也方便一些套期保值盘的操作。 

  三、关于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熔断制度是股指期货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一大交易制度创新。 

  股指期货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0%,这是考虑到在交割日期指价格有向指数现货回归的需求。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目的是让投资者在遇到价格发生突然变化时能冷静下来认真分析当前价格是否合理,防止盲目跟风追涨杀跌,以控制市场交易风险。冷静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结算与交割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这与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方式有所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而以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当日的结算价是为了在防止操纵的前提下尽可能接近收盘价,以便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度与股票市场以收盘价为基准所计算的涨跌幅度范围尽量的贴近。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属于欧洲式的最后结算价格确定方式,可以规避人为制造收盘价的情况,具有真实性和抗操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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