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2                                 

严防券商股东短期套利 证监会监管更加严格

作者:市场传闻 来源:南方财富网 收藏 [我要投稿!]


  19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对外发出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这是证监会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的新规定。

  根据此次文件,证券公司的参股股东中,同一股东参股证券公司不得超过2家,控股不得超过1家,而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则该股权5年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监管要求更加严厉。

  根据昨晚的文件,证监会要求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其中,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除了上述"明确的持股期限"要求外,证监会还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其他方面的要求--包括出资意愿真实和股权权属清晰等,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明确提出了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在严防券商股东短期套利的要求下,证监会还要求券商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出现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

  证监会的严防还体现在提出了股东的行为若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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