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契约"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契约为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契约"释义"部分
)持有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单位期间,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契约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契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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