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 ·基金契约
·发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名称: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60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在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产品价值线水平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的投资结构基础上,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配比原则,以长期投资为主,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本基金不会使用财务杠杆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其中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筛选的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5万元以下1.2%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1.8%
赎回费率: 最高0.8%,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3年(含3年)以上为0
首次购买最低金额: 由各销售人自行决定,但销售网点的首次购买最低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契约"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契约为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契约"释义"部分 )持有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单位期间,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契约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契约为准。
 

·发行公告:
 

 
1.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60号文批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 本基金自2002年9月2日起至2002年9月29日止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非限量同时发售。
5. 本基金发行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6.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7. 在基金发行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本公司销售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均不高于1000元人民币,并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9. 对认购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0. 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请详见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11. 销售机构(指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并日结清算后,不可以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成立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2年8月28日刊登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8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建设银行(www.ccb.comwww.ccb-on-line.com)、交通银行(www.bankcomm.com)、 中信实业银行(www.ecitic.com)、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cmbchina.com)、华夏证券有限公司(www.csc108.com.cn)、招商证券有限公司(www.newone.com.cn)、 本公司网站(www.boshi.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行的相关事宜。
14.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有限公司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于8月下旬在各代销城市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或在各代销网点发布的公告。
15.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1155)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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