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25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挪用交易资金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基金网 收藏 [我要投稿!]

24000601" width=0>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执业水准,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守则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销售基金"十一不准"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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