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及信用体系的建设
2007-5-7 9:45:13 作者:保险理财 点击:
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账”,账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从中提取高额手续费,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制假售假”行为不遏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了严重隐患。
2.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3.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在所辖的县(市)设立的;有的确属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外挂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
4.信息不对称及合同不履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保单持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许多投保人反映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理赔、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体现,是客户对保险产品预期的实现,也是保险公司取得经营效益的关键,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以投保人未真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中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如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指定或者“推荐”维修厂,如不去指定地点修理,理赔会非常困难。整个理赔过程中,保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1.相关政策不适应。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业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正视并解决。中国保险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缺失和个人信用缺失等三个方面。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代理手续费标准偏高,影响着保险公司利益的增长。国家财政部规定从1999年1月开始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5%调高到8%,并按公司业务毛保费来提取,这已成为业内惯例,这上调的3%手续费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局面。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总数的60%,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职工人数占其中30%左右,意味着一部分人连最基本的三种社会保险都无钱购买,更谈不上购买其他险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需精减的人数也在30%左右,他们以前由单位购买的保险.大部分人也暂时无法续购,更没有收入购买新险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利率,已导致保险业盈利能力减弱。在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减弱,有一些保险公司平均资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临着陷入利差倒挂的窘境。
2.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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