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8

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预缴20%所得税有助于行业集中

来源:南方财富网 作者:外汇分析 点击: 收藏


2008年4月17日 21:04

[世华财讯]国税总局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做了调整,由原来的非经济适用房不低于15%提高到20%,经济适用房维持3%。将有利于行业门槛提高,有助于优势大中型开发商成长前景。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分析师表示,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要预缴所得税是05年就已经实施的政策。提高5个点预计利润率将会增加预缴所得税的现金流,但同时08年从33%下调到25%的企业所得税率则将减少所得税现金流支出。总体上开发商项目资金杠杆空间被挤压的趋势不变,也会因为现金流影响而使得资金竞争优势加剧,将有利于行业门槛提高,有助于优势大中型开发商成长前景。

通知规定,这一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通知规定,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分析师进一步表示,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高度景气,特别是进入2007年后,国内房地产市场更是出现了井喷的行情。面对高烧不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层接连出了意在抑制过热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特别是在07年末,从资金供应上出台了相关的调控政策,使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抑制。

国税总局出台的该项政策属于调控中的一环。

同时,相信房价的大起大落是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在内所不愿意看到的。中央有关部委领导人在08年两会前后的表态足以证明这一点。但楼市成交量同比萎缩不会影响政府调控的立场和决心。目前房价基本保持稳定、成交量萎缩的局面比较符合政策取向,所以近期再出台严厉的调控政策打压房价和成交量的可能性不大。

房贷政策从紧、成交量萎缩带来的最大行业影响在于行业集中速度将会加快,强势大中型开发商将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王豪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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