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在一些人眼里也许并不是什么事情,他们认为只要能灭掉这股炒作的烈火就行了。其实不然。投资者是应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买卖盈亏自负,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如果一些机构不顾实际情况地无限量创设认沽
权证,可能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当南航JTP1有行权价值时,投资者无法买到其对应正股。当然,券商可能会将南航拉到行权价以上,使持有人不可能行权。但这时,券商就有可能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另外,有券商一次创设4.2亿份南航JTP1,接近南航正股数量的10%,与任何机构投资者在持有某
股票达到5%的数量时必须公告相冲突,因为投资者的行权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券商根本不可能及时公告,明显会违反《证券法》,这是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为了扑灭一场小火,总不能将一幢挡住消防通道的18层大厦炸毁吧(即通过破坏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来解决问题)?
一方面,监管部门有责任抑制认沽权证的疯狂炒作,但另一方面,对于权证的过量创设也应限制。我们建议,创设权证应以流通股数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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