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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创设应暂缓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southmoney.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5 【收藏


    首先,全国人大应当尽快讨论和确定权证创设的合法性。我国前年7月推出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还只是一个部门的“暂行办法”,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论证和通过。

    其次,权证创设不宜纯粹异变为少数大券商抢夺广大中小投资者财产的工具。众所周知,我国股市现有的权证品种均为上市公司股改时,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部分配给流通股股东的。它从设计上几乎就没有考虑过要使流通股股东有行权的机会和可能,其“价值”仅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不付或少付对价。但它在形式上毕竟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契约”。因此,从法理和公平的意义上来说,券商在“创设”权证之前,应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和达成新的具有透明度的权证创设“契约”,并提前予以公告,以保证原权证品种的持有人享有知情权。最起码应仿效港交所的创设T+7的游戏规则,让权证持有者至少有一周的交易时间作出是卖出权证还是继续持有权证的选择。

    再者,权证创设不宜纯粹异变为少数大券商联手操纵相关股票价格和权证价格的工具。从已经创设的权证来看,少数券商存在联手操纵相关股票价格和权证价格的嫌疑,就连创设某只权证品种也完全是一致行动。因此,笔者认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在未经全国人大讨论、论证和通过之前,应当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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