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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对首例权证信息披露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southmoney.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收藏


  2006年12月15日,从事权证交易的高先生经数十次买入、卖出后,持有价值15万余元的白云机场认沽权证“机场JPT1”,其后却得知当天已是该权证的最后交易日。理论上,高先生还可以在行权期22日前申报行权,但此时行权已无实际意义,高先生手中的权证价值趋零。

  高先生自感被误导而遭受损失,于是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15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发行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公告明确权证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行权期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不过,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先后三次发布公告,提示权证持有人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已对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且公告的格式、内容、时间接点、方式亦均符合法定要件。广东机场集团已充分、明确地提示投资者,权证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高先生认为公告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表述,不足以提示投资者,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还认为,被告白云机场并非认沽权证“机场JTP1”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不存在过错。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对广东机场集团在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也不存在过错。

  法院表示,截至2006年12月15日,投资者高先生进行权证交易已一年有余,交易品种和次数非常频繁,应当认定他对于权证交易的规则和风险已经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交易经验。高先生将损失归责于三被告,有悖于公平公正、风险自负的证券交易原则,亦与高先生自身的交易能力不符。由此,法院没有支持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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