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从事权证交易的高先生经数十次买入、卖出后,持有价值15万余元的白云机场认沽权证“机场JPT1”,其后却得知当天已是该权证的最后交易日。理论上,高先生还可以在行权期22日前申报行权,但此时行权已无实际意义,高先生手中的
权证价值趋零。
高先生自感被误导而遭受损失,于是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15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发行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公告明确权证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行权期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不过,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先后三次发布公告,提示权证持有人该认沽
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已对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且公告的格式、内容、时间接点、方式亦均符合法定要件。广东机场集团已充分、明确地提示投资者,
权证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高先生认为公告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表述,不足以提示投资者,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还认为,被告白云机场并非认沽权证“机场JTP1”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不存在过错。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对广东机场集团在
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也不存在过错。
法院表示,截至2006年12月15日,投资者高先生进行权证交易已一年有余,交易品种和次数非常频繁,应当认定他对于
权证交易的规则和风险已经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交易经验。高先生将损失归责于三被告,有悖于公平公正、风险自负的证券交易原则,亦与高先生自身的交易能力不符。由此,法院没有支持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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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对首例权证信息披露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参考,来自南方财富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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