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1)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
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股份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经理人数。如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各部门经理若干。总经理、副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任的。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但是,不论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否本公司股东,都须参加董事会的会议。
总经理是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的经理,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总的控制,并代表公司从事日常的业务交易活动,对业务活动的效率及其结果负总责任。总经理作为公司首要的高级管理职员,由董事会委托或招聘。按惯例,他应该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包括:
(1)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依照决议确定公司大政方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2)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
(3)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
(4)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5)招聘或解雇公司职工;
(6)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副手。当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文章: 股份公司的重整与合并下一篇文章: 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