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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寿险的5项“额外”权利
2007-5-7 9:44:24     作者:保险理财  点击:

购买人寿保险的人,除了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还有5项特殊的权利可以行使。

  1.可以申请减额缴清。投保人在缴费期限内,由于种种原因不想继续缴纳保险费,仍希望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即可用书面的形式,随时随地通知保险公司使用该项权利。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出相应的保险金额,虽然有所降低,但合同依然有效。

  2.在可保利益范围之内,投保人可以转换。只要原投保人与转换后的投保人,都以书面形式同意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就可获得这项权利。如,父母给孩子投保险,后来孩子结婚了,希望自己作为自己的投保人,只要孩子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为孩子投保,离婚后孩子判给了母亲抚养,父亲由此拒绝继续缴纳保险费,也未办理投保人转换的手续,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当孩子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自然也未能得到赔付。

  3.投保人可以保单做担保,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投保人急需现金周转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贷款”。不过,要受一些条件限制:“保险合同必须规定是可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还要得到他的认可。”

  4.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只要新的受益人在保险利益的范围之内,并且得到成年的被保险人同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办理。

  5.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在保险合同失效的两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没发生任何不良变化,投保人愿意补足应缴的保险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功效,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复效。

  此外,人们在购买保险后还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查询保险利益,补发合同,变更联系方式,升降保险金额,变换附加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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