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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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59924(主代码) | 交易所代码 | 159924 |
基金类型 | 股票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ETF开放式基金 |
发行日期 | 2013年03月25日 | 成立日期 | 2013年05月07日 |
成立规模 | 8.705亿份 | 资产规模 | --- |
基金管理人 | 景顺长城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农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江科宏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 | 托管费率 | --- |
销售服务费率 | --- | 最高认购费率 | 1.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5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50%(前端)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将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 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以等权重方式组成,通 过完全复制法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可以满足投资人多种投资需求。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沪深300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 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规法律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 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 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同行业股票优先考虑)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 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无数据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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