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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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61717(前端) | 交易所代码 | --- |
基金类型 | 其他(创新) | 投资风格 | 创新封闭式基金 |
发行日期 | 2013年02月26日 | 成立日期 | 2013年03月01日 |
成立规模 | 15.001亿份 | 资产规模 | ---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农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张婷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 | 托管费率 | --- |
销售服务费率 | ---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母子基金 | 161716(母)150127 161717(子) | 是否配对转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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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LOF | 是 | 封闭期 | 2年 |
提前结束条款 | 无 |
定期折算日 | 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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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折算条件 | 无 |
固定收益份额年化收益率 |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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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临界点 | 无 | ||
保收益临界点 | 无 | ||
超额收益临界点 | 无 |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 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 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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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A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B获得剩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 通纯债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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