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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信托产品要注意风险

2011-7-4 10:34:55   来源:不详   佚名
    
  当前信托公司可以办理资金信托和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信托。由于信托收益率一般都在4%-5%,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在证券市场行情不振情况下,这样的收益率对投资者还是颇有吸引力的。但是,信托计划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信托公司经营缺少相应的规范,使得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远远大于买股票的风险。而且由于信托产品份额和金额限制,决定了信托投资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生损失,数额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同时更要学会防范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状况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其次,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到期实现可能性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最后,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总之,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南方财富网SOUTHMONEY.COM理财频道)

(责任编辑:张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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