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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创业板流程介绍:申请时间需要多久?

2020-11-28 11:37 南方财富网

  第四章 转板上市程序(本文为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十九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二)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三)以取得本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生效条件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事项;(四)决议的有效期;(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人,并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荐人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上市保荐职责,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保荐书。转板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转板上市的基本情况;(二)逐项说明本次转板上市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 — 8 — (三)对本次转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转板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五)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说明;(六)相关承诺事项;(七)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转板公司应当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业务审核系统提交下列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一)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申请文件;(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精选层后发生事项,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所收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转板公司及保荐人,并在本所网站公示。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存在尚未实 — 9 — 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的,本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转板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当日,转板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后至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前,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上述申请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 — 10 — 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本所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全国股转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转板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九条 在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至转板上市前,发生重大事项的,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作出公告,并按要求更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转板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在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后至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转板公司应当暂缓上市;本所发现转板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转板公司暂缓上市。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对转板上市申请重新进行审 — 11 — 核,并视情况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撤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转板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会后事项、审核中止与终止、复审等相关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