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招银理财招睿颐养丰润一年定开5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2021-03-25 16:18 南方财富网
3月25日招银理财招睿颐养丰润一年定开5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产品管理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类别:招睿系列代码:100215A理财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1000066发售起始日期:2021-03-26 09:00发售截止日期:2021-03-31 17:00产品到期日:2031-04-01业绩比较基准:4.15%投资类型:固收增强风险评级:R2(谨慎型)销售渠道:币种:人民币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颐养丰润一年定开5号增强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0215)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1000066,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发行对象 |
A份额(销售代码【100215A】):招商银行零售客户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B份额(销售代码【100215B】)通过合格投资者评估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D份额(销售代码【10215D】):其他非招商银行客户专属。 |
发行规模 |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33亿元。 B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亿元。 D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5亿元。 发行规模下限1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A份额: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15%。 B份额: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15%。 D份额: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15%。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上一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认购起点 |
(1)A份额认购起点为100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2)B份额认购起点为100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3)D份额认购起点为100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B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B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D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D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1年3月26日09:00到2021年3月31日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1年4月1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1年4月1日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10年,预计到期日为2031年4月1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本身特定条款(参见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的特殊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在预计到期日前变现,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周五及此后每周五、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2个交易日公布该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每12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5个交易日(含)至开放日(含)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20%/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浮动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每个开放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计提评价日,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A%时,计提超出部分的50%为浮动投资管理费,其中A%为本理财计划在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25%/年,B份额销售服务费0.25%/年,D份额销售服务费0.25%/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6.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其他费用 1.认/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赎回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计划申购、赎回期内任一开放日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赎回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